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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一般规定
11.1.1 设备在现场开箱之前,应在较清洁的环境内存放,并应注意防潮。
11.1.2 设备应在指定的非受控环境拆除外包装(生物安全柜除外),但不得拆除、损坏内包装。设备内包装应在搬入口前室的受控环境中先按从顶部至底部方向采用净化吸尘器吸尘、清洁后再拆除。设备的外层包装膜应按从顶部到底部的顺序剥离。
11.1.3 设备运到现场拆开内包装,应核查装箱文件、配件、设备外观,并应填写开箱验收记录,然后应向监理工程师报验。设备开箱检查完毕后应立即开始安装。
11.2 净化设备安装
11.2.1 有风机的净化设备当其风机底座与箱体软连接时,搬运时应将底座架起固定,就位后放下。
11.2.2 净化设备安装应在建筑内部装饰和净化空调系统施工安装完成,并进行全面清扫、擦拭干净之后进行,但与围护结构相连的设备或其排风、排水管道必须与围护结构同时施工时,与围护结构应圆弧过渡,曲率半径不应小于30mm,连接缝应采用密封措施,做到严密清洁。
设备或其管道的送、回、排风(水)口在设备或其管道安装前、安装后至洁净室投入运行前应封闭。
11.2.3 安装设备的地面应水平、平整,设备在安装就位后应保持其纵轴垂直、横轴水平。
11.2.4 带风机的气闸室或空气吹淋室与地面之间应垫隔振层,缝隙应用密封胶密封。
11.2.5 带风机的层流罩直接安装在吊顶上时,其箱体与吊顶板接触部位应有隔振垫等防振措施,缝隙应用密封胶密封。
11.2.6 凡有风机的设备,安装完毕后风机应进行试运行,试运行时叶轮旋转方向应正确,试运行时间按设备的技术文件要求确定,当无规定时,不应少于1h。
11.3 设备层中的空调及冷热源设备安装
11.3.1 安装空调设备时应按设计要求,核对型号、规格、方向和功能段(或模块)。
11.3.2 安装空调设备时应对设备内部进行清洗、擦拭、除去尘土、杂物和油污。
11.3.3 有检查门设备的门框应平整,密封垫应符合本规范第5.3.2条和第5.3.3条的规定。
11.3.4 应对现场(包括技术夹层和机房)组装后的组合式空调机组本体的各连接缝作密封处理,然后按现行国家标准《组合式空调机组》GB/T1429的方法检漏。
11.3.5 净化风机盘管的进出水管均应绝热,排水软管不得折弯、压扁,凝水盘的排水口应处于最低位置。
11.3.6 安装空调设备四周的设备层地面应作防水处理,并应平整、无麻面、不起尘。该处地面应设挡水线,不应设排水沟。挡水线范围之内设地漏,地漏水封高度应符合设备技术文件要求。
当无明确要求时,不应小于70mm。冷凝水出水管应有阀门,无冷凝水排出季节阀门应关闭,并应有提示标志。
11.3.7 当空调设备内表冷器设在负压段时,地面应设不小于冷凝水出水水封段高度的水泥底座,底座高度不宜低于200mm。
11.3.8 空调设备内加湿器的安装应设独立支吊架,不得在空调机组壁板上开设固定支架用的安装孔。加湿器喷管与机组壁板间应做好绝热、密封处理。
11.3.9 吊顶内空调设备应留有一定的检修、维护空间,应在洁净室外就近吊顶处设便于人员进出的检修口,并应有照明设施。
11.3.10 安有空调设备的吊顶不应直接与室外相通。
11.3.11 吊顶内的空调设备宜设置防止水直接漏至吊顶上的导流措施。
11.3.12 吊顶内空调设备水管主要接口处正下方不应设置电线接线盒、电气元件等。
11.3.13 吊顶内安装的空调设备应有减振措施。
11.3.14 冷冻水、冷凝水、冷却水、蒸汽(热水)等各种阀门应选用铜或不锈钢等材质的优质阀门,并应安装在方便操作和维修的位置。
11.3.15 系统中的电加热器安装必须与不耐燃部件保持安装距离,电加热器与其他构件接触处应垫以不燃材料的绝热层;与风管的连接法兰,应采用耐热不燃材料。电加热器的外壳应有良好接地,外露接线应有安全防护罩。
11.4 生物安全柜安装
11.4.1 生物安全柜内如有气管和水管,应同时安装完毕。
11.4.2 当多台生物安全柜的排风支管与竖井内封闭的排风立管相连接时,支管应采用防回流装置,并应从立管入口后向上伸入最少0.6m。
11.4.3 生物安全柜安装就位之后,连接排风管道之前,应对高效过滤器安装边框及整个滤芯面扫描检漏。当为零泄漏排风装置时,应对滤芯面检漏。
11.4.4 在采用压力相关的手动调节阀定风量系统中,当多台安全柜排风并联时,整个系统在安全柜安装后应重新平衡,采用压力无关的风量平衡阀时可不做此项平衡。
11.4.5 生物安全柜安装并检漏之后,应进行下列现场检验。
1 Ⅱ级安全柜安装后,应作操作区气流速度检验,应确认结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GB50346的要求。
2 Ⅰ、Ⅱ级安全柜安装后,应作工作窗口气流方向检验,应确认通过整个操作口的气流流向均指向柜内。
3 Ⅰ、Ⅱ级安全柜安装后,应作工作窗口气流速度检验,应确认结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GB 50346的要求。
4 接地装置的接地线路电阻检验,应确认接地的分支线路在接线及插座处的电阻不超过设计规定值
11.5 工艺设备安装
11.5.1 工艺设备的安装不应影响洁净室参数和服务功能。
11.5.2 工艺设备安装时,现场的净化空调系统应已连续运行24h以上;现场除正常照明外,应配备三相380V、单相220V和低压行灯电源。
11.5.3 任何用于大设备的提升、牵引或定位的专用设备在进入洁净室安装现场前,应彻底清洁,并应检查有无脱屑、剥落的表面或不宜进入洁净环境的材料。
11.5.4 设备安装时应妥善保护墙壁与地面,设备的软胶轮应予包裹,避免在地面拖磨。开洞作业不应划伤或污染所在表面。设备安装位置穿越不同洁净级别区域时,穿越处缝隙应用柔性材料填充、密封,并应装饰处理。
11.5.5 设备安装时宜在设备周围设临时隔离墙,设备周围应留出足够的安装空间。隔离区内应阻断正压送风。进入隔离区的人员应按进入洁净区要求。
11.5.6 除设计有明确要求外,设备的安装宜不作永久性固定,不采用地脚螺栓方式。宜安装成可移动性的半固定式。
11.5.7 无脚轮的设备安装就位时,应有承重部位地面的保护措施。
11.5.8 设备离墙距离应能满足维修和清扫要求。当靠墙安装时,与墙间的缝隙应密封。
11.5.9 设备底面应抬离地面80mm~150mm,不能抬高这一距离时,应落地安装,与地面间的缝隙应密封。
11.5.10 水池、水槽等用水设备与围护结构接触的边沿部位的缝隙应密封。
11.5.11 设备配管配线所用各种管线原料和垫料、填料等辅料应对产品和环境无不良影响。应避免在洁净环境中进行材料加工,当不可避免时,应采取防止粉尘扩散措施。
11.5.12 当设备较高无法擦拭到顶部时,应采取可以清扫的措施。
11.5.13 应在设备找正、调平后进行设备二次配管、配线。
11.6 分项验收
11.6.1 设备安装分项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核对设备的所有文件和记录。设备安装应符合设计和工艺要求。
2 对工艺设备的分项验收,必须有工艺人员参加。
11.6.2 设备安装的分项验收应包括以下主控项目:
1 设备安装基础应水平,每1m长度内允许误差应为0.5mm。
检验方法:用0.5m以上水平尺找平,用2m直尺和塞尺测量。
检验数量:所有有转动机构的设备。
2 减振垫和垫铁的放置应整齐、平衡、接触良好,垫铁组外露和伸入设备的长度应符合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验数量:抽查30%。
3 设备上所有活动和需拆卸部件处均应有足够的活动空间。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验数量:抽查30%台件,不应少于2台。
4 风机的转动方向应无误。
检验方法:手盘或瞬间给电后观察。
检验数量:全部。
5 转动设备的主动和被动皮带轮之间的皮带应拉直,应无可见弯曲,松紧程度应合适。
检查方法:用直规检查平直,用手指在皮带中部按压检查松紧,能按下深度应在12.5mm~25mm之间。
检验数量:全部。
6 所有有转动机构的设备的隔振措施应符合设计要求,有绝热、隔热要求的部位应采取绝热、隔热措施。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验数量:抽查30%。
7 在保持1500Pa静压条件下,组合式空调机组箱体漏风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用于1~5级净化空调系统的机组不应大于1%,用于6~9级净化空调系统的机组不应大于2%。
检验方法: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组合式空调机组》GB/T1429的方法执行。
检验数量:1~5级的为全部,6~9级的抽查30%,但不应少于1台。
8 安装后的生物安全柜部分性能,应符合本规范第11.4.8条的规定。
检验方法:核查文字记录。
检验数量:全部。
9 设备与围护结构间缝隙应有密封,外观良好。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验数量:抽查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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