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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一般规定
4.1.1 食品工业洁净用房应根据食品生产对除菌除尘和卫生要求分级。
4.1.2 洁净用房应明确其中生产的关键控制点、关键区域和背景区域,并应分别定级。应尽量缩小高级别区域的面积。
4.2 等 级
4.2.1 食品工业洁净用房等级应符合表4.2.1的规定:
表4.2.1 食品工业洁净用房等级
4.2.2 各级洁净用房洁净区微生物的最低要求应符合表4.2.2的规定。
表4.2.2 洁净区微生物的最低要求
注:1 表中各数值均为平均值,单点最大值不宜超过平均值的2倍。
2 动态检测时可使用多个沉降皿连续进行监控,但单个沉降皿的暴露时间可以小于4h,按实际时间计算沉降菌。
3 与食品接触表面不得检出沙门氏菌和金黄色葡萄球菌。
4.2.3 各级洁净用房的悬浮微粒要求应符合表4.2.3的规定。
表4.2.3 各级洁净用房的悬浮微粒要求
4.2.4 洁净用房工程验收时应达到相应各等级的静态标准。
4.2.5 食品的生产应根据不同生产阶段、不同关键控制点或食品本身的属性在对应等级的洁净区域内进行。涉及婴幼儿和特殊高危人群的食品,可提高生产环境洁净用房等级。卫生生产环境宜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4.3 环境参数
4.3.1 食品工业洁净用房的温度和湿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生产工艺对温度和湿度有特殊要求时,食品工业洁净用房的温度和湿度应根据工艺要求确定。
2 当生产工艺对温度和湿度无特殊要求时,Ⅰ级、Ⅱ级洁净用房温度应为20℃~25℃,相对湿度应为30%~65%;Ⅲ级、Ⅳ级洁净用房温度应为18℃~26℃,相对湿度应为30%~70%。
4.3.2 食品工业洁净用房应根据生产要求提供照度,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验场所工作面混合照明的最低照度不应低于500lx,加工场所工作面一般照明的最低照度不应低于200lx。
2 辅助工作室、走廊、缓冲室、人员净化和物料净化用室一般照明的照度值不宜低于100lx。
3 对照度有特殊要求的生产部位可设置局部照明。
4.3.3 Ⅰ级洁净用房的噪声级(静态)不应大于65dB(A),其他等级洁净用房噪声级(静态)不应大于60dB(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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